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朱茂磊 | 教师教育惩戒权:基本属性、权能构造与法律渊源

重庆高教研究 CQGJYJ 2024-02-05
  《重庆高教研究》投稿及审稿要求















朱茂磊

信阳师范学院

教师教育惩戒权:基本属性、权能构造与法律渊源——对现有研究和制度规定的双重反思

摘    要:教育惩戒是广大教师完成立德树人使命的必要手段。作为教育惩戒的核心论题,教师教育惩戒权受到学界广泛关注并得到了制度的确认,但还存在基本属性阐释不明、权能揭示不完整以及法律规范体系缺失等局限,必须有针对性地加以改进。教师教育惩戒权具有双重属性,既是教师面向学生时的一种权力,也是其面向学校和教育行政机关时的一种权利。教师教育惩戒权既包括师生关系维度上的批评训导权、课堂管控权、物品处置权、义务科处权,也包括教师与学校、教育行政机关关系维度上的惩戒请求权、惩戒建议权、责任免除权以及不合理要求的抗拒权等诸项权能。对于法律规范体系的缺失,应在《惩戒规则》的上位法律法规中对教师教育惩戒权进行明确,从而构建“法律-法规-部门规章”三位一体的教师教育惩戒法律规范体系。这既能解决《惩戒规则》面临的合法性危机,也能够更好地保障和规范教师教育惩戒的实施。关键词:教师教育惩戒权;基本属性;权能构造;法律渊源作者简介:朱茂磊,河南南阳人,信阳师范学院讲师,法学博士,硕士生导师,主要从事教育行政法和文化行政法研究。
文字编排:张海生

审核确认:吴朝平 蔡宗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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